武汉大学关于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武大采购字【2013】2号)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效率,现结合学校实际,对《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0号)关于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予以调整,通知如下:
一、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下述标准的设备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教学、科研(不含横向课题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批量金额在3万元(原为1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1万元(原为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横向课题科研经费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未达到上述限额的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采购项目,可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图书、教材、电子出版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批量金额在3-5万元的项目,仍实行登记备案制;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实行登记备案制;
四、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管理。
五、本通知对《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0号)集中采购限额的调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未作调整的,仍按武大字【2011】20号执行。
武汉大学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