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8-31  浏览次数: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学校印章管理的精神,为加强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印章管理,规范印章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类别: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行政章(以下简称行政章)和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章)。

二、行政章适用范围:各部门之间往来函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财务请款报销单等。

三、合同章适用范围:学校各种采购合同、协议等。

四、行政章的使用审批:招标文件由主办人负责审核后盖章,用于其他用途的文件等需要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经领导签字的直接盖章,已请示领导批准无领导签字的,盖章后必须进行登记。

五、合同章使用审批:合同、协议签章根据合同审签单审签意见盖章,并进行登记。

六、不得在各类空白纸张及未经审核的文字材料上用印。

七、印章保管: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人离岗时及时交接。

八、本规定自发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