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武汉大学部分机构调整与职能划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31  浏览次数:

武大党字 [2004] 49号

全校各单位: 

按照学校今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为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机关管理职能,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加强资产管理、改革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要求,经研究,学校决定对资产管理部等机构进行撤并,职能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撤销武汉大学资产管理部,相关机构与人员成建制随职能划转。

二、成立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原武汉大学资产管理部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设备管理、危险性物品管理、进出口关税申报与管理等职能划归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原武汉大学资产管理部的地产管理职能及挂靠校长办公室的“2.27”办公室职能划归基建管理部。基建管理部负有校园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等职责。

四、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全校非经营性用房。原资产管理部的公用房管理职能和学生宿舍的管理职能划归后勤保障部,学生宿舍的物业服务仍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五、为加强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管理和经营,在现有的武汉大学房产开发中心的基础上成立武汉大学经营性房产管理中心。后勤服务集团、校内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管理的经营性用房划归该中心。该中心挂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

六、成立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刘经南,副主任:陈昭方、俞湛明、李清泉、周创兵。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副处级单位,挂靠财务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2)根据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3)依法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4)对学校对外投资、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5)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七、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与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标投标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成立武汉大学招投标中心。该中心独立设置,为正处级单位,由分管财务、资产(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分管。

为加强领导,成立武汉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昭方,副组长:俞湛明、李清泉、周创兵。

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并按照《武汉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统一管理学校基建工程、设备采购和维修等的招标、投标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